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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市活動

ULTRAMAN 超人力霸王抽抽樂活動辦法與注意事項

2025-02-09


 

  1. 活動期間:2025/02/10-抽完為止。
  2. 於活動期間至實體門市支付$50可抽一次、$100可抽二次,以此類推,可隨機獲得一款ULTRAMAN超人力霸王週邊小物,限量100,000張,數量有限抽完為止。
  3. 抽獎券採即開即中活動模式,請務必於購買門市當下撕開並立即於原購買門市兌獎。
  4. 抽獎券數量依各門市實際庫存為主。抽獎券售出不得辦理退換貨,且不參與門市任何折扣活動。
  5. 「特典獎-超人力霸王玩具公仔(4款隨機)」中獎者須自行檢附「中獎憑證正本」與「領獎回函正本」,於2025年3月31日前,以掛號信函寄回「康是美總公司(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120巷15弄25號4樓 康是美行銷活動小組收)」,以郵戳為憑,逾期視同放棄得獎資格。
  6. 「特典獎-超人力霸王絨毛玩偶」、「特典獎-超人力霸王口袋行動電源」、「特典獎-超人力霸王帆布袋」獎項採預購方式兌換獎品,請持抽獎券正本至原購買門市辦理預購兌換(預購等待期間為3-10個工作天)。
  7. 二獎、三獎、四獎與五獎,請持抽獎券正本至原購買門市兌換。
  8. 得獎者若未滿18歲,視同父母或監護人得獎,由父母或監護人代為領獎,並請附上得獎者及其代領人關係證明影本。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規定,凡得獎價值超過新台幣$1,001元(含),獎項將須列入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稅額以獎品市價計算)。
  9. 本抽獎活動為機會得獎,得獎者不得指定或挑選樣式及顏色、型號,獎項詳細內容與規格皆以實物為準,獎項均不得轉換、轉讓或折換現金。
  10. 主辦單位將「特典獎-超人力霸王玩具公仔(4款隨機)」得獎者資料及資格彙整確認無誤後,統一於2025年04月20日後進行獎項聯絡與配送事宜。
  11. 康是美經營者資訊: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王寶銘 先生,地址: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120巷15弄25號4樓。
  12. 康是美消費者服務專線0800-005-665(週一至週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30,例假日除外)。
  13. 詳細活動辦法依本公司公告為主。凡參與本活動,即視同承認及接受本活動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本公司保有隨時修正、暫停或終止本活動之權利,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之相關公告辦理;本公司保留最終解釋及決定權利。
  14. 獎項名額與獲獎機率說明:
  • 特典獎-超人力霸王玩具公仔(4款隨機)(建議售價$4,999):共4名,約0.004%機率獲得。
    • CCP新超人力霸王新超人力霸王 戰鬥姿勢款(約高25cm)。
    • CCP超人力霸王特撮系列 宇宙恐龍積頓HG(約高30cm)。
    • MC-050超人力霸王極匠系列超人力霸王迪卡(約高41.5cm)。
    • Threezero 機動超人力霸王迪卡力量型約高31.6cm)。
  • 特典獎-超人力霸王絨毛玩偶:共96名,約0.096%機率獲得。
  • 特典獎-超人力霸王口袋行動電源:共250名,約0.25%機率獲得。
  • 特典獎-超人力霸王帆布袋:共900名,約0.9%機率獲得。
  • 二獎-超人力霸王 證件套:共3,750名,約3.75%機率獲得。
  • 三獎-超人力霸王 公仔鑰匙圈(2款隨機):共13,750名,約13.75%機率獲得。
  • 四獎-超人力霸王 造型頭套(5款隨機):共31,250名,約31.25%機率獲得。
  • 五獎-超人力霸王 壓克力磁鐵(4款隨機):共50,000名,約50%機率獲得。

 

 

領獎回函(點我下載)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以下告知事項請台端詳閱,當您透過本活動網站輸入個人資料參與活動時表示已同意『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內容。

  1. 蒐集個人資料公司:
  2. 主辦單位: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3. 蒐集之目的:舉辦以上活動及與本活動相關行銷、兌獎、贈獎等相關目的。
  4. 個人資料之類別:姓名、地址、電子郵件、電話及參加者依據活動辦法所提供予主辦及協辦單位之個人資料。
  5.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自 台端參加以上活動之日起至隔年12月31日止。
  6.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中華民國境內及主辦單位業務或服務所及的其他地區、利用對象所在的地區。
  7.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由主辦單位該業務承辦人員於辦理該活動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依通常作業所必要之方式利用此個人資料。本活動網站公開之資料,公眾將可透過網際網路瀏覽參與活動所公開之資料或得獎資訊。主辦單位對於得獎資訊之公布,將採取隱匿部分個人資訊之方式處理,以確保個人資料之安全。
  8.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書面、電子文件、電話、傳真、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9.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當事人得以書面向主辦單位申請,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或補充/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個人資料內容之一部分或全部。(註:參加人申請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時,將酌收必要成本費用。)惟依法主辦單位因執行職務所必須者,得不依本活動參與者請求為之。
  10. 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本活動參與者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主辦單位其個人資料,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將無法參加活動或視為放棄得獎資格,經檢舉或主辦單位發現不足以確認本活動參與者的身分真實性或其他個人資料冒用、盜用、資料不實等情形,致主辦單位無法進行必要之確認作業,主辦單位有暫停停止提供本活動相關服務並取消得獎資格,如有不便之處敬請見諒。